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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mily Law
離婚申請
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,呈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:
(1) 一年分居 (必須雙方同意才可)。
即係雙方已經分居達一年便可以作出申請。
(縱使雙方仍然同居,但只要分開床訓、沒有共同進食及性生活便已經乎合其標準)
(2) 兩年分居
(單方面可以申請離婚,無須對方同意)
即係雙方已經分居達兩年便可以作出申請。
(3) 不合理行為
(單方面可以申請離婚,無須對方同意)
如對方出現家庭暴力、酗酒、與第三者有曖昧行為、夜歸等情況都歸納上述行為
(4) 遺棄
如對方遺棄超過一年或以上,均可以提出申請。
(5) 通姦
如申請人『捉姦在床』此等證據,亦可以提出申請。
如出現等殊情況,即自雙方結婚後都沒有『圓婚』,便可以向法庭申請婚姻無效。
離婚常見問題
綜合過往好多人查詢既常見問題,一般如下:-
問:
對方如果係內地居住,可唔可以申請離婚?
答:
可以,只要申請人經常性在香港居住便可。
問:
如果對方唔同意離婚,可唔可以申請離婚?
答:
當然可以。(詳細可以聯絡我獲取更多資訊)
問:
未婚生子女,是否可以在家事法庭申請?
答:
可以。
問:
男人唔肯俾贍養費,我可以點樣做?
答:
要視乎對方本身有冇資產,如果又冇工作收入,又冇資產,咁就冇野可以做得到。
問:
一般雙方同意離婚,需時幾耐先可以搞掂?
答:
根據現時進度,至少要大約9個月至12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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